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建筑門窗幕墻行業整體水平,宣傳推廣我市優秀企業,樹立我市企業的社會形象,根據南京市建筑門窗幕墻行業協會(以下簡稱市協會)理事會決定,自二OO六年起開展“南京市建筑門窗幕墻十強企業”(以下簡稱“十強企業”)的評選活動。該活動性質是企業自愿的行業自發行為。為充分體現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則,特制定“十強企業” 評選辦法。
第二條 “十強企業”每兩年評選一次,由南京市建筑門窗幕墻行業協會組織實施。
第三條 “十強企業”評選由生產企業直接向市協會直接申報。
第四條 “十強企業”的申報條件:
1、榮獲“十強企業”的企業應當符合生產技術水平、生產設施和生產環境先進、產品符合國家各項標準和規范要求、無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等條件。
2、申報企業應有營業執照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、幕墻產品應有建筑幕墻二級以上安裝資質、門窗產品應有門窗安裝資質、安全生產許可證。
3、申報評選的門窗企業的當年產值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;門窗幕墻企業當年產值二千五百萬元以上。
第五條 申報范圍: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南京市范圍內的幕墻門窗生產企業。
第六條 “十強企業”的申報程序:
1、根據申報條件和申報范圍,由申報企業向市協會領取申報表或從協會網站下載(www.www.lepaklah.com)
2、報市協會的資料由市協會初審,初審資料符合要求登記備案,資料不符合要求時應指導企業正確填報申報資料。
第七條 “十強企業”的申報資料和要求:
1、申報資料總目錄;
2、《南京市建筑門窗幕墻十強企業申報表》一份,單獨成冊,由申報企業根據填表說明用A4紙打印填寫;
3、申報企業營業執照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、資質證書、安全生產許可證、質量認證證書復印件各一份,加蓋申報企業公章;
4、提交注冊商標的復印件、注冊商標證書的復印件;
5、提交企業概況一份, 07年(須審計)、08年上半年財務報表加蓋企業印章復印件各一份;
6、提交企業07年、08年上半年的工程業績清單;
7、提交企業中級以上技經人員的所持證書的復印件;
8、參保人員清單及相應的繳費憑證;
9、企業主要施工機械設備清單;
10、企業獲獎證書的復印件;
11、企業全貌及生產線照片各一張;
12、申報材料統一為A4幅面大小,封面標注申報企業名稱;
13、所有申報資料應統一用A4規格的方形塑料文件盒包裝,文件盒厚度適中,并在文件盒封頁上標注申報單位名稱。
第八條 所有申報資料概不退還,請各申報單位自行留底,以備現場復查時查驗。
第九條 評審包括初評、推薦、資料審查、專家評審等,如某一階段不合格將不進入下一階段的評審。
第十條 市協會負責對企業提交的申報資料進行初審,對資料符合要求的企業安排專家評審。
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組受市協會委托,根據申報資料和評審要求進行現場綜合評審,提出評審意見。
第十二條 9月15日為企業申報的截止時間,10月15日完成專家評審并向社會公示評選結果。
第十三條 市協會召開頒獎大會,向獲獎企業授予“南京市建筑門窗幕墻十強企業”獎杯、獎牌和證書,并通報表彰。
第十四條 市協會將在有關媒體、協會刊物和網站上公布“南京市建筑門窗幕墻十強企業”名單。
第十五條 參加“南京市建筑門窗幕墻十強企業”評選的人員和評審專家要秉公辦事、廉潔自律,對違反者,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,直至撤銷相應的資格,并承擔相應責任。
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要堅持實事求是,不得弄虛作假。對違反者,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、撤銷申報資格,通報批評,直至取消獲獎資格。
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仿制和偽造“南京市建筑門窗幕墻十強企業”獎杯、獎牌和證書。
第七章 附則
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建筑門窗幕墻行業協會負責解釋。
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